吕晓旭: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法律实务解交易量排名的加密货币交易所- 加密货币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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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于2025年12月18日正式启动全岛封关运作,标志着我国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进入实质性落地阶段。“封关”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实施的核心节点,目的在于通过“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岛内自由”的制度创新,来实现贸易、投资、跨境资金、人员进出、运输往来自由便利及数据安全有序流动。本文结合最新政策文件,重点解读封关运作现阶段的核心规则与实践要点,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合规指引。
2020年6月1日,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为自贸港建设制定了路线图和时间表,确立了政策制度体系主体框架。2021年6月10日《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正式施行,是自贸港建设的根本遵循。顶层设计为我们明确了以下内容:
“为了建设高水平海南自由贸易港,推动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其本质是以开放促改革,将改革开放进行到底,通过跨境要素自由流动促改革,构建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
通过建立一套区别于关内的属于自贸港的政策和体系,最终来实现五个自由便利和一个安全有序流动,也就是贸易、投资、跨境资金、人员进出、运输往来自由便利,数据的安全有序流动。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要分步骤、分阶段来建设自贸港。所以,12月18日封关不是终点,而是更开放的起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指定以下发展目标:
1. 到2025年,初步建立以贸易自由便利和投资自由便利为重点的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体系。营商环境总体达到国内一流水平,市场主体大幅增长,产业竞争力显著提升,风险防控有力有效,适应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改善。
2. 到2035年,自由贸易港制度体系和运作模式更加成熟,以自由、公平、法治、高水平过程监管为特征的贸易投资规则基本构建,实现贸易自由便利、投资自由便利、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人员进出自由便利、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和数据安全有序流动。营商环境更加优化,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健全,风险防控体系更加严密,现代社会治理格局基本形成,成为我国开放型经济新高地。
3. 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自由贸易港。为了保障分阶段政策落地,《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定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地方立法权,可根据改革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破解部门规章滞后问题,同时,还设置了对部分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海南省司法厅公布数据,五年来,海南省已经出台与自贸港相关的法规55件。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先后同意在海南调整实施5部法律和13部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此外相关职能部门还发布了多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为配套。这些政策涉及税收、人才、贸易、投资、金融、运输、产业、园区、营商环境、保障措施等方面,共同为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
理解封关,先要明白什么是“关”。这里的“关”,指的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分界线。海关是主权国家实施边境管理的通用概念,海关的职能主要有四个方面:
1. 征税:这是海关最传统的职能,就是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等。
2. 贸易管制:这是为了国家安全、公共道德、人民健康等目标。比如对武器、核材料、固体废物等禁止类货物实施准入管制,强化动植物检疫与公共卫生监管,对部分货物(如某些农产品、资源类产品)实施配额管理等。
3. 监管: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进行全过程监管,打击走私,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
4. 统计(数据):对进出口贸易数据进行采集、分析和发布,为国家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在海南自贸港,海关的这些职责因为封关政策而有所变化。首先在境外和海南自贸港之间要开关,一开关免税产品会进入海南市场,如果不加以管理免税产品会经海南流入内地市场,对内地市场造成巨大冲击。所以在海南自贸港和内地之间就要封关,封关是海关监管制度的变革,而非物理隔离。封关的核心功能,是建立一套海关监管体系,也就是我们常听到的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岛内自由,来实现“境内关外”的监管效果——海南自贸港与境外开展经贸活动时,适用更自由的开放政策;与内地开展经贸活动时,适用差异化的税收征管与监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海关总署2025年第159号公告)对封关后海关核心职能进行了调整,重点为税收征管的变革,即对 “二线” 流转货物实施差异化征税,防范零关税政策红利外溢,维护全国统一市场秩序。
1. 一线放开:跨境自由与安全底线个对外开放口岸(含洋浦港、南山港、海口美兰国际机场等),放开了征税这一监管职能,对于进口征税商品目录外的货物,除了依法需要检验检疫或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外,对零关税货物、保税货物是径予放行的。覆盖生产设备、原辅料等6600个税目,占全部税目比例 74%,这将大大缩短报关时长。同时,经上海洋山港、深圳盐田港等内地口岸转关至海南的货物同样适用零关税政策。
在一线,海关对进出境交通工具、货物的检验检疫,以及许可证件管理、走私打击等安全职能不变,确保开放不脱管。
在二线,海南仍保持与内地的交通、人员往来畅通,仅对货物流动实施差异化监管。海南有10个二线种类型的货物进行监管。
(1)零关税货物及其制成品:进入内地需补缴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已缴税款不再补缴);
(2)加工增值货物:进口料件加工增值≥30%的,免征进口关税但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一线已完成检验的货物进入内地无需重复查验。但是由于在二线海关加强税收监管,货物进出效率将受一定影响,为了提高货物出岛效率,海南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通关信用管理若干规定》,创新提出了“分批出岛、集中申报”的制度。即允许经海关认定的高级认证企业(目前120家)、“白名单”(目前7.3万家) 企业先按实际分批办理货物出岛手续,再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办理报关手续。高级认证企业免担保并享受最低查验率,白名单企业适用低查验率。
保税货物、零关税货物可不受常规海关监管限制在岛内享惠主体间自由流通、转口,加工,比如岛内的钢材企业可直接向海口的建筑企业销售零关税钢材,用于岛内项目建设,无需办理海关审批手续。
(1)监管手段:海关的监管职能主要通过实施电子账册管理来实现,通过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享惠主体需要对零关税货物、放宽贸易管理措施货物建立电子账册,该电子账册是经海关核准建立的,用来记录企业相关货物进口、转让、加工、存储、销售和最终处置等全流程信息。
(2)特殊管理:零关税交通工具、生产设备实行监管年限制度,船舶/游艇/航空器的监管年限为8年,车辆的监管年限为6年,生产设备的监管年限为3年,期限届满后相关零关税货物自动转为国内货物自由流通。岛内的物流企业2025年进口零关税货运车辆,2031年前仅限岛内使用,监管年限届满后可转让至内地。
税收制度是海南自贸港目前的核心政策,也是最具吸引力的政策,涵盖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三大类核心优惠,同时配套多项支持政策,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减税、免税、便利化的税收制度。
居民消费品主要通过离岛免税的渠道享受优惠,2025年10月离岛免税政策优化后,扩大了免税商品的范围,比如增加了宠物用品、可以随身携带的乐器;扩大了适用人群,把离境旅客也包含在内;岛内的居民一年内有出岛记录的,可以不限次数地购买包括化妆品、香水、服装、箱包等15类即购即提商品。根据海口海关数据,2025年11月(新政实施首月)海南离岛免税购物金额达23.8亿元,同比增长27.1%。
零关税原辅料、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适用主体覆盖全岛有进口需求的企事业单位及科技类、教育类民办非企业。但享惠主体需进行海关备案,进口商品需用于海南自贸港生产经营、消费或仓储转运。
(1)核心规则:企业进口料件在海南自贸港内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内销时可免征进口关税,然仍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不同企业间加工产生的增值可以累计计算,鼓励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封关后,该政策进一步升级,扩大进口料件范围,在保税货物基础上,将零关税进口货物也纳入政策适用范围,优化增值计算,明确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不包括国内增值税。将海南自产货物价值计入增值部分,使企业更容易达到30%增值率的要求。海口海关11月28日发布统计数据,海南自贸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自2021年实施,截至2025年10月,4年多的时间,海南省获批加工增值免关税试点企业共129家,加工增值内销货值约110.96亿元,免征关税约8.6亿元。享惠主体从最初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的粮油、肉类等产业企业,扩大到如今区外的医药、咖啡、珠宝等生产加工领域。
(2)适用主体:封关后取消了鼓励类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限制,目前只要是注册在海南自贸港内并实质性运营的加工企业都属于适用主体,涵盖农产品加工、制造业等多个领域。
微小加工:仅经过掺混(含掺水、稀释等)、粘贴标签、更换包装、分拆、组合包装、削尖、去壳、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等一种或多种微小加工或者处理的。
四类措施:进口料件或其加工后制成品属于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的。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内地企业一般为25%,在海南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内地按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最高档可高达45%,在海南符合相关条件的个人所得税不超过15%。
需在海南实质性运营,即需要在海南设立企业实际管理机构,人员在海南工作、账务在海南处理、资产在海南运营等,需避免“空壳化”操作;
主营业务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中规定的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超60%。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也包括全国性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及《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产业。2025年12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第37号令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年版)》 ,与2022年版相比增加205条,其中,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共619条,增加100条。海南省在全国适用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基础上增加了102条,为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来海南投资提供重要政策支撑。
(2)个人:须为高端紧缺人才(经认定或年收入≥30万元)。同时,一个纳税年度内(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天数满183天,合理的离岛出差、休假、学习培训天数可计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居住天数,但实际居住天数不得少于90天。
(3)政策延续:根据财税〔2025〕3号、财税〔2025〕4号文,该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4) 政策叠加:该政策可与“零关税”“加工增值免关税”等关税优惠政策叠加享受,进一步降低企业综合成本。
(1)境外直接投资免税:在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包括在境外投资新设分支机构、境外投资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以及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所得(从境外获得收入属于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20%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企业需在海南自贸港注册并且实质性运营,主营业务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且营收占总收入的比重超过60%,被投资国或地区法定税率不低于5%的条件。在该政策支持下,2025年前10个月,海南新增对外投资备案企业296家,同比增长43%,实际对外投资额达31.7亿美元,同比增长42.6%,投资额全国排名第八。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摊销:企业新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自行建造、自行开发三种形式)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将逐步简并税制,将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税等税费进行简并,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统一征收销售税。目前财政部正稳步推进改革研究,参考国际经验与我国实际情况,未来海南自贸港税率设计将兼顾税制公平与产业竞争力。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五十条至五十二条为跨境金融开放提供根本法律依据,后国家相关部门、海南省陆续出台《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银发〔2021〕84 号)、《海南自由贸易港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业务管理办法》《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中心集聚发展的实施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实施细则》(琼银发〔2025〕64号)等,为金融开放提供法治保障。
本外币合一账户体系,遵循“一线放开、二线按照跨境管理、同名账户跨二线有限渗透”原则。可凭交易指令与境外账户、OSA/NRA账户直接划转,账户内资金兑换适用离岸汇率,且无需提供结售汇用途等证明材料。境内同名普通账户划转实行“负面清单+额度管理”的有限渗透原则,同名账户划转资金不得用于高风险理财、证券投资、非自用房地产投资、非关联企业房贷、违法违规用途。资金在同名账户之间流入或流出,一般以企业上年度所有者权益金额为限自由划转。截至2025年10月末,11家银行上线EF账户业务,累计业务量超2500亿元,覆盖80个国家和地区。
2. 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中心:旨在通过简化跨境资金管理流程、统筹境内外资金调配,提升企业跨境资金流动便利度,吸引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及资金管理机构集聚海南。该政策是海南自贸港跨境金融开放的核心举措之一。经认定的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中心可开展境内外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包括资金集中收付、外债额度集中管理、境外放款额度统筹调配等,实现企业集团境内外资金统筹管理,降低资金调度成本与汇率风险。目前海南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化(海南)财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黄金集团(海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紫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元诚科技(海南)有限公司都有设立运营中心。
(1)跨境资产管理试点:允许境外投资者直接购买海南金融机构发行的试点资管产品。2025年10月17日,汇百川基金发行、浦发银行海口分行销售首只跨境资管产品。
境外投资者:指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境外个人投资者。境外机构指境外(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合法成立的机构;境外个人指在海南自贸港内学习、就业、生活的境外人士或者符合海南自贸港外籍人才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资管产品:经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划分为“R1”至“R4”风险等级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经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划分为“R1”至“R4”风险等级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其他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认可参与试点的资管产品。
试点规模:指境外投资者购买的试点资管产品资金净流入规模,在任何时点不得超过试点总规模上限。初始额度为100亿元,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下,根据海南自贸港经济金融发展、国际收支形势、市场实际需求等,设定及动态调整跨境资管试点总规模上限。
(2)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指注册在境内的基金管理人通过一定的监管程序后,以非公开方式募集境外投资者资金,投入于国内的PE/VC市场。在海南,设立QFLP基金没有联审机制,获得海南省相关职能部门、市县人民政府等出具的推荐函即可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对于外商投资性公司,组织形式灵活,可以采取公司制和合伙制。明确允许内资管外资和外资管内资的业务模式,对内外资QFLP管理企业的要求一致。明确规定除满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准入标准外,海南QFLP试点不再额外提高准入门槛。QFLP试点基金的投资范围采用负面清单进行管理,除负面清单明确禁止的领域外,其他领域皆可进行投资。目前累计落地144只基金,跨境流入22.75亿美元,重点投向新能源、高端制造等领域;
(3)QD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指在通过资格审批并获取额度后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向境内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通过设立试点基金,将资金投资于境外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和债券、境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境外证券市场、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和境外大宗商品等。目前落地15家管理企业,跨境流出13.46亿美元,
海南封关运作是我国制度型开放的重要里程碑,也是我国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桥头堡”。这既为市场主体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对合规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市场主体需精准把握“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岛内自由”的监管逻辑,熟练运用税收、金融等各项政策工具,重点关注政策的调整与更新、企业享惠资格、税务规划与测算、资金用途合规、数据出境安全、零关税与保税货物全流程监管等核心风险点;对个人而言,在享受离岛免税“即购即提”等政策红利的同时,也需遵守相关监管规定,杜绝违规代购、走私等行为。
自贸港建设正在逐步有序推进,我们将持续关注政策动态,为市场主体提供精准的法律合规咨询、争议解决等专业服务,助力企业在自贸港建设中实现合规发展、行稳致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