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量排名的加密货币交易所- 加密货币所基小律合规自查系列 私募基金合规二十问(2026)之投资运作篇
2026-04-25交易所,交易所排名,交易所排行,加密货币是什么,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加密货币平台,币安交易所,火币交易所,欧意交易所,Bybit,Coinbase,Bitget,Kraken,全球交易所排名,交易所排行在同一私募基金内部,不同投资者的资金分别投向不同的底层资产,并独立进行核算和分配,但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因投资排除等机制导致前述情形的除外;基金扩募时新增投资者仅参与后续项目,不参与前期已投项目的收益分配;部分投资者仅对特定项目出资,对其他项目不承担风险和收益;通过设置不同类别份额变相实现
监管要求: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号》第十五条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内部设立由不同投资者参与并投向不同资产的投资单元/子份额,规避备案义务,不公平对待投资者。监管禁止的投资单元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横向投资单元(同期入伙的投资者,资金分别对应不同目标资产)和纵向投资单元(不同时期入伙的投资者,资金对应各自入伙时点的当期资产组合)。但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以下情形可能被豁免:因投资排除等机制导致,且具有合理理由(如涉密项目、限制外资进入)的。
注:详细内容亦可参见基小律团队后续发布的《私募机构合规自查手册(2026年度)》“第二部分私募合规自查主要内容”之“三、违规投资运作”之“(五)不公平对待投资人”。
常见情形:私募基金存续期限与底层投资标的投资期限明显不匹配,基金到期时底层资产尚未退出;上层基金到期时下层基金尚未到期;募集短期资金投向长期项目,形成“短募长投”;滚动发行多期短期基金对接长期项目。
监管要求: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及相关监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存在短募长投、期限错配等违规行为。对于私募股权FOF投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允许上层基金到期日可以不早于下层基金到期日6个月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上层基金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期限错配事项;(二)本基金承担国家或者区域发展战略需要;(三)上层基金为规范运作的母基金;(四)上层基金投资者中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保险资金或者地市级以上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等;(五)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需提示注意的是,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中国证监会尚未出台关于母基金认定的具体规则,因此在实际操作中,第(三)项母基金可豁免期限错配的规定应谨慎适用。
注:详细内容亦可参见基小律团队后续发布的《私募机构合规自查手册(2026年度)》“第二部分私募合规自查主要内容”之“三、违规投资运作”之“(二)‘资金池’运作”。
常见情形:私募基金未按照投资标的的实际经营业绩或者收益情况向投资者分配收益;基金收益分配与底层资产的真实业绩脱钩,投资者分配收益的来源并非底层投资标的的实际回款,而是新募集资金或其他基金的财产。
监管要求: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等特征的资金池业务。严禁私募基金收益不与投资项目的资产、收益、风险等情况挂钩,包括不按照投资标的实际经营业绩或者收益情况向投资者分红、支付收益等。管理人应当做到每只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资金池”业务。
注:详细内容亦可参见基小律团队后续发布的《私募机构合规自查手册(2026年度)》“第二部分私募合规自查主要内容”之“三、违规投资运作”之“(二)‘资金池’运作”。
常见情形:私募基金投资其他私募基金/资管产品后,下层私募基金/资管产品再投资另一层私募基金/资管产品,或私募基金接受其他私募基金/资管产品投资后,私募基金再投资另一层私募基金/资管产品,导致整体嵌套层数超过两层,形成三层及以上嵌套结构;通过多层嵌套结构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
监管要求: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规定,私募基金的投资层级应当遵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整体嵌套层数不得超过两层(即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关于私募基金豁免嵌套层级相关的主要法律规则包括:(1)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9〕1638号),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接受资产管理产品及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时,该两类基金不视为一层资产管理产品;(2)《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该条明确“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创业投资基金、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私募基金的投资层级,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但需注意,目前中国证监会尚未出台关于母基金豁免嵌套的具体实施细则,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母基金豁免一层嵌套的规定需谨慎适用。目前实践中中基协可能会要求管理人出具承诺函,确保整体嵌套层数不超过两层。
常见情形:未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重大关联交易未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决策程序,如未经过投决会审议或未执行关联方回避安排;未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关联交易信息,仅在事后简单提及;将应当认定为关联交易的交易通过结构设计“非关联化”,规避监管要求;投资实控人关联项目虽在合同中披露,但估值明显高于市场水平,无第三方独立估值报告支撑定价公允性;通过多层嵌套结构掩盖关联交易实质;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或资金占用。
注:详细内容亦可参见基小律团队后续发布的《私募机构合规自查手册(2026年度)》“第二部分私募合规自查主要内容”之“三、违规投资运作”之“(三)关联交易”。
常见情形:利用基金财产为关联方输送利益,如以明显不公允的价格进行关联交易;同一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之间进行不公平交易,优先满足某只基金的退出或收益需求;利用基金财产为管理人自身或其股东提供资金支持或担保;将基金的投资机会让渡给关联方或其他特定投资者;向被投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服务费等费用归管理人所有,但相关服务实质属于基金管理职责范围;未建立基金间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防范制度,导致不同基金财产混同运作;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利益输送或“老鼠仓”交易;管理人利用基金资金,为关联方或第三方提前持有的标的“拉抬价格、创造流动性、掩护出货”,或同一管理人旗下多只基金相互配合,连续买卖、对倒交易,制造虚假活跃与价格,掩护特定账户出货等。
注:详细内容亦可参见基小律团队后续发布的《私募机构合规自查手册(2026年度)》“第二部分私募合规自查主要内容”之“三、违规投资运作”之“(四)利益冲突及利益输送”。
常见情形:将证券账户和密码交给他人操作,由外部人员直接下达交易指令;完全根据第三方提供的投资建议或指令下单,未进行独立决策和风控复核;将资金管理、项目评估、投后管理、档案印章管理等核心职责委托他人办理;名义上担任管理人,实际不参与项目尽调、投资决策和投后管理,仅收取通道费用;通过签署抽屉协议或财务顾问协议,将管理职责转嫁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产品备案后实际由非管理人团队进行运作,管理人仅保留账户开立、清算等事务性工作。
监管要求: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主动管理职责的核心包括: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项目退出、风险控制等。管理人将上述核心职责外包的,构成通道业务,属于严重违规行为。管理人应当特别注意的是,通道业务不仅包括将账户交给他人操作,还包括“借用通道”规避监管的情形。管理人必须确保对所有投资行为行使独立的投资决策权、风控权和投后管理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核心职责让渡给第三方,但投资者仍可以适度参与。
常见情形:丢失投资者适当性材料、基金投资决策文件、合同等关键档案;仅靠员工个人微信、邮件留存记录,员工离职后数据丢失;服务器宕机导致电子数据灭失;对微信工作群指令、邮件往来等未进行公司层面备份;材料保存不足规定年限即销毁。
监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投资者适当性材料中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得少于20年(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注:详细内容亦可参见基小律团队后续发布的《私募机构合规自查手册(2026年度)》“第二部分私募合规自查主要内容”之“三、违规投资运作”之“(十)基金材料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