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金林因多项违规行为 江西证监局拟认定其交易量排名的加密货币交易所- 加密货币所为不适当人选并禁业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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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西证监局”)发布公告,拟对彭金林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自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禁止其担任证券公司客户开发服务相关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公告披露,彭金林在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楚萍东路证券营业部(现名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楚萍东路第一证券营业部)担任经纪人期间,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具体包括: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证券交易并分享收益分成、向客户推荐非本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兼职行为存在利益冲突等。
江西证监局指出,彭金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多项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其中包括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经纪人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条、《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以及《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基于上述违规事实,江西证监局依据《经纪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二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上述监管措施决定。
公告同时明确,彭金林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江西证监局将予以采纳。若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该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由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江西证监局现依法向彭金林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限其在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该局领取(联系电话),逾期视为送达。彭金林需在收到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陈述和申辩意见提交江西证监局,逾期未提交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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